(2017)宁0425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童排花与被执行人冶文平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排花,冶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5执144号申请执行人:童排花,女,回族,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冶文平,男,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童排花依据(2016)宁0425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冶文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抚养婚生女冶小雪,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冶文平以冶小雪系未成年人,分开不利于孩子成长为由不予执行并将冶小雪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25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安世审判员 赵憧未审判员 刘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