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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阳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保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保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2338号原告:赵阳,男,1990年08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26层2603室。法定代表人:皮闯。被告:于保垒,男,1983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赵阳与于保垒、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赵阳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舒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