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陶正友诉被告李永滨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正友,李永滨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3128号原告陶正友,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委托代理人陶赛楠,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李永滨,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正友诉被告李永滨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正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正友承担。审判员 张士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伊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