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罗现涛与王三堂、许昌县顺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现涛,王三堂,许昌县顺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2260号原告罗现涛,男,汉族,1974年7月19日生,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文彬、刘帅,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三堂,男,汉族,1964年2月2日生,住襄城县。被告许昌县顺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将官池镇李简庄村(天隆停车场院内)法定代表人刘淑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19号。负责人赵国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宏伟、李苏敬,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现涛诉被告王三堂、许昌县顺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昌县顺安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许昌县顺安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现涛撤回对被告许昌县顺安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乔亚琴审 判 员 王云东人民陪审员 关秀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培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