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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丁洪伟与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洪伟,张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3305号原告:丁洪伟。被告:张成,身份证载明住黑龙江省巴彦红光乡丰裕村罗庄百川屯。原告丁洪伟与被告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洪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丁洪伟负担。审 判 长  卑英超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青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