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丁洪伟与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洪伟,张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3305号原告:丁洪伟。被告:张成,身份证载明住黑龙江省巴彦红光乡丰裕村罗庄百川屯。原告丁洪伟与被告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洪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丁洪伟负担。审 判 长 卑英超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青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