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208号朱仕军申请执行杨永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仕军,杨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7执208号申请人:朱仕军,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永东,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黔0627民初219号民调解决书,立案执行朱仕军申请执行杨永东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30万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杨永东于2017年7月13日前向申请人清偿3万元,余下的27万元自2017年8月25日起,每月清偿1万元,直至清偿完毕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627执21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原裁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文宏审判员 徐继煌审判员 田永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