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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9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雷先荣与于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先荣,于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903-4号申请执行人:雷先荣。被申请执行人:于跃,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个体经营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浩来呼热苏木政府所在地潢源酒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先荣与于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于跃所有的位于房产2号楼东单元202室楼房(房产证号为173021202065号)一处。现因该房屋已经以物抵债,故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于跃所有的位于房产2号楼东单元202室楼房(房产证号为173021202065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于跃所有的位于房产2号楼东单元202室楼房(房产证号为173021202065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