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龙永文与王会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永文,王会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329号申请执行人龙永文,男,彝族,1972年3月27日出生,云南省峨山县人,现常住湖南省吉首市。被执行人王会美,女,彝族,1972年3月27日出生,云南省峨山县人,住湖南省吉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吉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会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会美支付婚生子龙耀强、龙耀明抚养费20000元,但被执行人王会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会美银行存款5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