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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龙永文与王会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永文,王会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329号申请执行人龙永文,男,彝族,1972年3月27日出生,云南省峨山县人,现常住湖南省吉首市。被执行人王会美,女,彝族,1972年3月27日出生,云南省峨山县人,住湖南省吉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吉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会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会美支付婚生子龙耀强、龙耀明抚养费20000元,但被执行人王会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会美银行存款5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