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侯则文与刘秀贞、武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则文,刘秀贞,武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1475号原告:侯则文,男,193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刘秀贞,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武晓峰,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则文诉被告刘秀贞、武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则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侯则文负担。审判长 程亚光审判员 左红梅陪审员 翟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