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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侯则文与刘秀贞、武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则文,刘秀贞,武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1475号原告:侯则文,男,193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刘秀贞,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武晓峰,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则文诉被告刘秀贞、武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则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侯则文负担。审判长  程亚光审判员  左红梅陪审员  翟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