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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喜喜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喜喜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324执944号被拘留人:徐喜喜公民身份号码:×××4473本院在执行徐伟清与徐喜喜(2017)浙0324执944号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徐喜喜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