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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财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申请重庆恒春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重庆恒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431号申请人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2423D。法定代表人黄勇,职务不祥。被申请人重庆恒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涪安支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3459499L。法定代表人阮其惠,重庆恒春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恒春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恒春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恒春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5231093.7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