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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关于龚建华与常德市德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常德市芙蓉路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建华,常德市德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常德市芙蓉路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1632号原告:龚建华,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住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德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办事处半边街社区沅安东路433号白云小区6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舒小明。被告:常德市芙蓉路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办事处富强社区洞庭大道149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军。龚建华与常德市德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星公司)、常德市芙蓉路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芙蓉建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郑鲁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龚建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周玲到庭参加了诉讼,德星公司、芙蓉建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龚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德星公司、芙蓉建材公司向原告支付已到期租金、履行保证金合计34530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租金、履约保证金逾期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龚建华从芙蓉建材公司购置武陵区芙蓉家园门面后与德星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向德星公司交纳了与购房款金额相等的履约保证金,该合同约定,德星公司应按总购房款的10%向原告支付年租金,同时应按履约保证金的10%为年返还金额标准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且德星公司应当在上一年度的7月20日付清下一年度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应与租金同时支付,如果德星公司违约,则应按逾期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芙蓉建材公司以履约担保人身份在合同上盖章,同意对德星公司的履约提供担保。但合同签订后,二被告从未按照约定付款,原告以各种方式进行催讨,二被告仍拒绝支付以致成讼。龚建华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房屋所有权证;2、房屋租赁合同;3、履约保证金收据;4、银行流水单。德星公司、芙蓉建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龚建华所提交的证据1、2、3、4均真实合法有效,并能证明其主张,故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龚建华与德星公司签订的《芙蓉家园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龚建华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交房并交纳了履约保证金,但德星公司未依约交付租金和返还履约保证金,属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对龚建华要求德星公司支付到期租金、履约保证金34530元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芙蓉建材公司属德星公司履约担保人,应对德星公司应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德星公司与芙蓉建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常德市德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龚建华支付到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合计34530元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5‱支付);二、常德市芙蓉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龚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472.50元,由常德市德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鲁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