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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宏宝与被执行人张二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宝,张二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张宏宝,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张二雷,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宏宝与被执行人张二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经查询车辆、房产、证券及银行,被执行人张二雷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11民初第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荣凡人民陪审员  詹文硕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