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6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丽与宋志文、刘国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丽,宋志文,刘国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6财保16号申请人李丽,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被申请人宋志文,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被申请人刘国慧,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申请人李丽因与被申请人宋志文、刘国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宋志文、刘国慧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农场龙盛B区11号楼2号商服楼(面积为97.652平方米)予以查封。申请人已经提供2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李丽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被申请人宋志文、刘国慧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农场龙盛B区11号楼2号商服楼(面积为97.652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2017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19日止;查封期间,可以正常使用,但不得隐匿、转移、毁损、买卖、抵押被查封的房屋,如需买卖,必须经本院同意,并将价款提存到本院保管。三、申请人应在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洪春审判员 闫 峰审判员 杨 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埠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