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4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新光百货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光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4169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应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新光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陈圣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彬,广州市新光百货有限公司经营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涛,广州市新光百货有限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新光百货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7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锦堂人民陪审员 黎卓玲人民陪审员 黄彩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敏华张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