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5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金融博物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沈阳金融博物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5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69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光,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阳金融博物馆,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号。法定代表人:郭春修,该馆馆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雪峰,男,汉族,1979年12月2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晨,女,汉族,1982年5月1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金融博物馆(以下简称金融博物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字第53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装饰公司上诉请求为,请求改判支持原审诉讼请求。双方虽然约定以财政审计为准,但实际上金融博物馆给我出具过签字,要求我公司将采光板厚度由5毫米调整为7毫米,但财政审计时不允许将这一变更计算进审计结果,因此我方上诉要求对这一部分组织新的司法鉴定,确定新造价。金融博物馆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理由:采光板虽然有签证,但是上诉人作为施工方没有变成7mm,审计单位东联造价去施工现场勘查发现板材是5mm,因此在造价中是据实结算,对此问题有三方确认,原审卷宗85页有一份材料价格表上面写了优威斯特板是厚度5mm,这份主材价格表示鉴定报告的一部分,是现场勘查后出具的,现场勘查时王宏光参加并签字,当时是王宏光自己拿卡尺量的,厚度就是5mm。原审原告金融博物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收取的工程款人民币141778.7元。原审反诉原告装饰公司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因工程棚面板材加厚而增加的板材购置款人民币245272元。(根据审计后单价、工程数量得出的金额)。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3月中旬,原告沈阳金融博物馆通过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形式与被告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签订《沈阳市政府采购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240号照明改造工程,该合同对工程内容、用料进行了详细约定,其中约定PETG透光仿云石装饰板厚度5毫米,不反弹不变形,低碳环保,耐老化,抗老化,防火不助燃符合国家消防3级以上标准。合同工期为2015年6月20日至2015年7月20日,合同金额为1060000元……如果工程量发生变动进而影响到该项目的合同价,则以沈阳市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审定的最终决算价为准。合同约定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程序规范》规定组织对本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工程结束后,甲方出具签署有验收意见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单》经国家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及国家专业消防监督检验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发票。在施工过程中,2015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现场签证单,确认增量内容为:展厅走廊通道更换灯带的工程中,为防止竣工后棚面变型,现将全部棚面优威斯特PETG板材厚度增加至7mm。庭审中,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提供其于2015年5月28日与沈阳市多益佳装饰材料商行签订的合同书及购货单,用以证明其采购优威斯特7mmPETG板材支出936203.6元。2015年9月23日,诉争工程经沈阳金融博物馆和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验收。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分三次向沈阳金融博物馆开具金额为1060000元的发票,沈阳金融博物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54000元。经沈阳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委托,辽宁东联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就沈阳金融博物馆照明改造工程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报告第三项审核过程记载:“1、了解工程情况,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勘查;2、计算工程量;3、确定综合单价,确定工程总价”。工程核减金额为247778.70元,核定结算金额为812221.30元。沈阳金融博物馆、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及辽宁东联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盖章确认。该审核报告中主要材料价格表第一项记载为优威斯特PETG板5mm。原告沈阳金融博物馆为索要超出审核定案表核定的金额支付的工程款诉讼至法院,被告认为其使用7mm优威斯特PETG板材导致工程量增加提出反诉,要求被告另外支付其增量工程款。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被告之间工程价款的确定问题,被告虽举证现场签证单用以证明优威斯特PETG板材厚度增加至7mm,但原、被告之间的施工合同为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有关部门备案。该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原告主张变更板材厚度,但未举证证明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及是否是自行决定变更抑或是应甲方要求变更。且经审计部门现场勘验审计,优威斯特PETG板材的厚度仍然为5mm,故本院对被告反诉主张的更换7mm优威斯特PETG板材的事实不予认可。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工程量发生变动进而影响到该项目的合同价,则以沈阳市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审定的最终决算价为准”。故本院以审计部门审核的价格作为确认工程款总额的依据,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141778.7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沈阳金融博物馆工程款141778.70元;二、驳回反诉原告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978元减半收取2489元,由被告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承担。二审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组织双方至现场共同勘查,经对多处板材厚度进行测量,认定采光板厚度基本上均为6毫米厚。本院又传唤了负责政府审计的东联造价公司,其工程师祖述平陈述,审计时考虑到了采光板的厚度比预算后,但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告知必须按照政府采购预算规定的板材厚度进行审计,虽然金融博物馆对板材厚度进行了签证,但财政部门不予认可,因此最终的审计结果只按照5毫米厚度计算造价。另查明,原审卷宗87页的审计机构组织的现场勘查记录中并未对采光板厚度作出记录。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沈阳市政府采购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二)款第2项明确约定“如果工程量发生变动进而影响到该项目的合同价,则以沈阳市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审定的最终决算价为准”,即使发生工程量增加,也以财政审计结果为准,本案中,虽然施工过程中以签证形式约定增加采光板的厚度,但财政审计结果并未包含该部分变更,且双方均在财政审计结论上盖章确认,因此金融博物馆主张按照财政审计结论付款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979元,由上诉人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惠丽审 判 员 相 蒙代理审判员 陈 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鑫桐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