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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青甫与王国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甫,王国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2705号原告李青甫,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王国浩,男,约48岁,汉族,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甫诉被告王国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青甫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青甫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青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青甫负担。审判员  白胜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霄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