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青甫与王国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甫,王国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2705号原告李青甫,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王国浩,男,约48岁,汉族,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甫诉被告王国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青甫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青甫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青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青甫负担。审判员 白胜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霄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