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执4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金秋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金秋芬,项友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4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诉讼代表人来黎征。委托代理人:胡纯。被执行人金秋芬。被执行人项友树。本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于2017年6月22日至2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金秋芬、项友树名下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东湾16幢3单元1502室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吴进回、欧阳芙蓉以人民币250.60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东湾16幢3单元1502室房产(杭房权证经移字第××号、××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杭经国用(XX)第XX号】归买受人吴进回(身份证号码)、欧阳芙蓉(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进回、欧阳芙蓉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吴进回、欧阳芙蓉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姬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