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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佃文与王超峰、王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佃文,王超峰,王伟,上官相印,上官士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181号原告:许佃文,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王超峰,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王伟,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上官相印,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上官士柱,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佃文与被告王超峰、王伟、上官相印、上官士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许佃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佃文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佃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佃文负担。审判长  董明君审判员  陈黎明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