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行申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莫莉萍与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再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莫莉萍,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申2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莫莉萍,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1栋10楼。法定代表人杜荣,局长。法定代表人杜荣,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冠豪,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廖东锋,重庆静昇律师事务律师。莫莉萍因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6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莫莉萍申请再审称,一、莫莉萍的房屋由于特殊的社会和历史原因应属合法建筑,政府在征收之前应当进行甄别,不应在征收时以违法建筑对待,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依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认定其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错误。二、行政部门无法提供1996年被纳入城市建成区的证据,认定莫莉萍修建的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施工的事实不清。3、莫莉萍修建的房屋不属规划区,适用《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查处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依法再审改判本案。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答辩称,莫莉萍的违法建筑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具有查处违法建筑的职责。限期拆除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莫莉萍未取得任何规划许可手续,其违法的事实始终存在,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查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莫莉萍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当时生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改造和维修建筑,应取得规划管理部门的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临时性建筑亦应办理临时建设许可证”的规定,新建、扩建、改造和维修建筑应当依法取得规划管理部门的建设许可证。莫莉萍在重庆市江北区花园村黄桷堡社内化工学院南侧、欧代容房屋东侧修建的6层房屋(局部7层),未取得规划管理部门的建设许可证事实并无争议,且该违法状态至查处时持续存在,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适用《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对莫莉萍的该违法修建行为进行查处适用法律正确,据此认定莫莉萍修建的该房屋属于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并无不当。莫莉萍提出其房屋由于特殊的社会和历史原因应属合法建筑,不应当以违法建筑对待予法无据,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莫莉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莫莉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邬继荣审 判 员 王 乐代理审判员 王 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亚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