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4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邹某与赖某婚姻家庭纠纷(2017)川1781执40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4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邹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赖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民终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赖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赖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邹某案件受理费5050.00元,但被执行人赖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赖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6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康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