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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岭与李忠、阮金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岭,李忠,阮金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102号原告:张岭,男,197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李忠,男,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被告:阮金梅,女,1978年08月06日生,汉族,系车牌号为豫P×××××货车车主,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周口市中州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向阳,总经理。原告张岭与被告李忠、阮金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岭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受理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