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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熊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熊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045号原告崔某某,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熊某某,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辽中区。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熊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翠丽娟承担。审 判 长  杨晓伟审 判 员  常 兵人民陪审员  王雅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玉辽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115民初1045号原告崔某某,女,42岁,1974年12月28日,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二台子街32-52-7-3,被告熊某某,男,47岁,1970年1月1日,地址:辽中区陵园巷2008号,(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崔某某熊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