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3124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高建梅与邱华妹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梅,邱华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24执137号申请执行人高建梅,女,汉族,1972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邱华妹,女,汉族,1966年4月9日。关于高建梅与邱华妹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云3124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原告高建梅于2017年3月15日左右将陇把东湖水库的水放至底洞,被告邱华妹于2017年6月30日前搬离陇把东湖水库,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邱华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高建梅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0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邱华妹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于2017年6月30日前搬离陇把东湖水库。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华妹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24执137号高建梅与邱华妹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正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