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隋忠财与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隋忠财,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申18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隋忠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福坤,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隋忠财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鸡西矿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3民终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隋忠财申请再审称,鸡西矿业公司未向其本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鸡西矿业公司采用公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程序违法,作出的除名决定无效。其向东海矿申请复职,并写出书面申请,相关领导均签字同意复职,原审法院对该复职申请拒不采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隋忠财于1992年到鸡西矿业公司下属单位东海煤矿从事煤质手选工作。2014年2月11日,东海煤矿以隋忠财无故旷勤30天以上为由,在鸡西日报发布通告,终止与隋忠财劳动合同。2014年9月20日,隋忠财向东海煤矿递交《复职申请书》,该复职申请书内容为:“我离职已有5个月,由于身体状况不好及家庭困难,在这段时间里,我尝试了另外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方式,但是不尽如人愿。越来越深切地感受到我当时的离职是何等的仓促和不成熟。……”该复职申请书可以证实隋忠财已与鸡西矿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隋忠财对解除劳动关系事实并无异议,隋忠财仅是请求与鸡西矿业公司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由于该复职申请书没有得到鸡西矿业公司最终认可,隋忠财未能与鸡西矿业公司形成新的劳动关系,故原判决认定属企业自主用人问题,其行为不属法院调整范围并无不当,隋忠财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隋忠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洪波 审判员 刘东兴 审判员 白 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国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