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22刑初26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昌黎县。2016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4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沿蛇刘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昌黎县相公营村路段时,与顺向停在路东侧的吴某驾驶的冀C×××××号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民警发现被告人王某有酒后反应,遂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14.6mg/100mL。被告人王某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吴某的证言,122接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2017)冀032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的事实清楚,故对被告人王某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