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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诉被告李健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李健,成都鸿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152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东街52号。法定代表人:喻泽祥,行长。委托代理人:崔晋源(一般授权),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君(一般授权),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健,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晋东小区鸳鸯池街***号。被告:成都鸿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一段52号1栋1楼1102号。法定代表人:武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诉被告李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健、成都鸿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案件受理费521.00元,减半收取计260.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也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