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7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万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舒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万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舒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848号申请人:张家港市万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建工大道26号。法定代表人:俞光贤,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上海舒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马阳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家港市万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舒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家港市万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舒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市万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保证金2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舒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期限三年,动产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佳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