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2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赵令水、赵子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令水,赵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2执629号申请执行人赵令水。被执行人赵子国。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令水与被执行人赵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需执行借款本息196500元、案件受理费2115元,已执行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赵子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刚审判员 熊爱民审判员 周红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志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