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民初11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玉珍、邹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玉珍,邹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8民初1130号之三申请人:申玉珍,女,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申请人:邹学成,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玉珍诉吴欣然、邹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玉珍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邹学成在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50的账户予以冻结(金额上限为320,000.00元),同时用申请人申玉珍名下坐落于通河县通河镇邮政局综合楼5幢601号,房权证号为通房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02.19平方米的私有房产做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玉珍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邹学成在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为邹学成,账户62×××50内的存款32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宾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