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5执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某1、杨某2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吴某,简某1,简某2,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82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1,男,1982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杨某2,男,1953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54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简某1,女,1987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简某2,男,1962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62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杨某1、杨某2、吴某与简某1、简某2、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简某1、简某2、刘某的存款90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