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姚龙与穆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龙,穆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586号原告:姚龙,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穆松,男,199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姚龙与被告穆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龙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龙负担。审判员 朱绪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珍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