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王占文与孟凡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文,孟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占文,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申请人孟凡军,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宝清镇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王占文与孟凡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人王占文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孟凡军的房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孟凡军与孟达共有的位于宝清县宝清镇十八里村的商业用房一处(房照号900406XX号,120平方米)及附属无照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