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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199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长垣县方元橡塑有限公司与河北志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垣县方元橡塑有限公司,河北志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1995号之四原告长垣县方元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新献,任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5227256XM住所地:长垣县樊相连铺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郑剑,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志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809909787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北道***号。委托代理人孙丽娟,河北维则侓师事务所。原告长垣县方元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志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长垣县方元橡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垣县方元橡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垣县方元橡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951元,减半收取计797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长垣县方元橡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程国伟审判员  韩卫民审判员  李保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