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91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方文与刘红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方文,刘红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91民初161号原告江方文,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被告刘红星,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原告江方文与被告刘红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江方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方文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方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4元,减半收取1397元,由原告江方文负担。审判员 卢清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丛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