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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91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方文与刘红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方文,刘红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91民初161号原告江方文,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被告刘红星,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原告江方文与被告刘红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江方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方文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方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4元,减半收取1397元,由原告江方文负担。审判员  卢清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丛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