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民终7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乔广志、河北省赞皇县教育局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广志,河北省赞皇县教育局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71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广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赞皇县教育局,地址:赞皇县太行东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忠,任局长。上诉人乔广志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赞皇县教育局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不服赞皇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9民初5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月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乔广志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教育局对乔广志的开除决定及原审裁定,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教育局为乔广志补发工资并办理退休手续。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系赞皇县教育局编制人员,在该局领工资,截止到涉嫌盗窃被刑拘,在上诉人处工资已超37年,2014年3月16日到法定退休年龄。2013年12月4日,上诉人因盗窃被判刑3年缓刑4年。2016年6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送达开除决定书,强迫上诉人倒签收件时间为2015年12月15日,被上诉人至今未与上诉人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未依法终止与上诉人的劳动人事关系。被上诉人将正在依法被监督考察期内的上诉人开除,将本该自己承担的法定责任推给社会既缺乏事实根据又违反法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二)项规定:“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综合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程序、超越、滥用职权作出处分的,应当撤销或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开除后,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再作出处分决定”。被上诉人赞皇县教育局的主管部门是县政府和市教育局,被上诉人无权自作决定开除本单位职工,不向同级人事综合部门备案,因此构成超越、滥用职权程序违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原告乔广志到2014年3月16日即到法定退休年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八、第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的,解除聘用合同”;“自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符合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发生争议,依照《劳动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劳动和社保部办公厅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教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08号)规定: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教,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刑满或解除劳教后,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71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第三条规定: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经有关机构证明尚未处理完毕或由于其他问题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8号)规定,申请仲裁期限应当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之规定,本案上诉人乔广志与被上诉人教育局的关系界定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依法确立的劳动关系,适用于《劳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处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同时,上诉人乔广志是事业单位职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之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纠纷案由规定范畴,将本案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依法适用《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处理。基于以上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明确规定,清晰证明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乔广志的起诉”确实构成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此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法撤销被上诉人对乔广志违法作出的赞监决字【2015】4号错误处分决定,判令被上诉人为乔广志补发工资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原审裁定认为,被告赞皇县教育局对原告乔广志作出的开除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办理退休手续应依法办理,但该纷争均不属劳动争议纠纷,亦不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撤销行政决定属行政诉讼,办理退休手续应由其他机关处理。故此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广志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基于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争议与基于人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争议应采用不同的救济程序,适用不同的实体法律规范。本案中,赞皇县教育局是国家行政单位,乔广志为赞皇县教育局的在编工勤人员,其与赞皇县教育局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均以基于双方之间本不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主张,故应予驳回。原审法院以本案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亦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并以此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乔广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瑞祥审判员  岳桂恒审判员  赵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辛天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