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2040号申请人:郑克新,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行人:梅吉亮,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住凤阳凤阳县。行人:周玉超,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住凤阳凤阳县。郑克新申请执行梅吉亮、周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9日生效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44号判决书,于2016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梅吉亮、周玉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梅吉亮、周玉超清偿郑克新借款60300元及利息。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梅吉亮、周玉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及有关部门、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玉超在银行帐号尾号00×××16有存款3266.52元,已扣划。现被执行人梅吉亮、周玉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梅吉亮、周玉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44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继雷审判员 马世卫审判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