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光玉与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玉,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843号原告:徐光玉,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0505777。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4273L。法定代表人:邓福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连贵,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010385512。原告徐光玉与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徐光玉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光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5元,减半收取计4072.5元,由原告徐光玉负担。审判员 李心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亚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