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东林与李晓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林,李晓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713号原告:王东林,男,196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晓意,男,198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王东林与被告李晓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王东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东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智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