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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柯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素华,包松明,熊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异17号案外人陈子文。委托代理人陈海英(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卫华(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柯素华。被执行人包松明。被执行人熊友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素华与被执行人包松明、熊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子文针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包松明名下位于鄂州市武昌大道318号福源长江天下13号楼2单元1702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陈子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其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陈子文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陈子文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新春审判员  吕 东审判员  李华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