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43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万友与刘中建徐小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友,刘中建,徐小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458号原告:王万友,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清,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中建,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徐小雪,女,1987年7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万友诉被告刘中建、徐小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万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王万友已预交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万友负担。审 判 长  樊 洪人民陪审员  李相海人民陪审员  胡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俊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