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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某贪污、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终97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任山东联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滕州市。2014年7月24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2016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唐传法,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5)滕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某赃款7.7万元返还山东联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缴被告人张某受贿违法所得1.2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某不服,以一审判决未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滕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春燕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李 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