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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8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肖某1、肖某2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1,肖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8执248号申请人肖某1,男,194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被执行人肖某2,女,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冀0428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12日向被执行人肖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某2,但被执行人肖某2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肖某2银行存款1006.2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学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雁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