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保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某某,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283号申请执行人:保某某,女,1975年1月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执行人:岳某某,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郊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银民终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5650元(含执行费50元),已执行标的2000元,未执行标的3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车辆登记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银民终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欣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