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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3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新沂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玉平、曹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玉平,曹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890号原告:新沂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平。被告:曹栋。原告新沂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平、曹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新沂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沂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沂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新沂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莹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