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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全明与焦作市金结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明,焦作市金结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266号申请执行人李全明,男,汉族,1974年2月6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北路*号院改建**号楼***号。被执行人焦作市金结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焦辉路与十五路交汇处。本院在执行李全明诉焦作市金结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蒋亚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