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周磊与胡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磊,胡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162号申请人:周磊,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胡浩,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磊与被告胡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浩的银行存款51.24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周磊自愿以其名下座落于长沙开福区福元西路199号万国城二期3号栋1105的房屋(房产证号:××号)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周磊名下的座落于长沙开福区福元西路199号万国城二期3号栋1105的房产(房产证号:××号);二、冻结被申请人胡浩的银行存款51.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易世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玲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