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申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生怀、王文全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生怀,王文全,权其美,王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8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生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印(系刘生怀表兄)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文全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权其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莉三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田再审申请人刘生怀因与被申请人王文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3民终3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刘生怀申请再审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它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完全符合上述规定。2.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而刘生怀受让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已与发包方重新建立了承包关系,其土地证书上已载明相关事实。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并非生效要件。因此,原审判决以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未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或办理变更登记为由,认定双方就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的意思表示不明确属法律适用错误。3.双方当事人的土地证书已就涉案土地进行了变更登记,刘生怀也依据该证书缴纳各种税费,原审认定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转让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王文全、权其美、王莉提交意见称,本案是典型的转包关系而非转让关系。第一,刘生怀曾经在答辩状中书面认可是转包行为而不是转让。第二,刘生怀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转让或者互换行为。第三,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安农村经营服务中心是农村土地经营的登记单位,登记清册上涉案土地系登记在王文全名下。第四,到目前为止,王文全的登记证书上的土地总数没有任何变更。同样,刘生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土地总数也没有变更。仅仅是在登记表上,村委会为了便于管理、收取农业税或者村提留,村会计有一个标注,为此村委会已经作出了说明。第五,2011年6月16日,青山泉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已作出调解协议,刘生怀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是认可的,之所以没有签字是因为其承包土地的树木被烧没有得到赔偿。一审法院已经找到了相关的负责人进行核实,证明该调解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涉案土地并未转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刘生怀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对王文全于2002年11月将青年河1.92亩土地交给刘生怀耕种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仅就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是否转让各执一词,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文全将涉案土地交给刘生怀耕种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转让、转包或其他。综观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历程,王文权于2007年开始两次诉请刘生怀返还涉案土地。而针对王文全的诉请,刘生怀第一次在答辩意见中称王文全将涉案土地转给其并在村委会办理了转包登记,第二次在答辩意见中称王文全将涉案土地交给刘生怀代为耕种,这是事实。本案一审庭审中,法庭对刘生怀的上述陈述再次进行了核实,其对上述所称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且未作出其他合理解释。因此,无论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土地存在刘生怀所称的转包关系还是代为耕种关系,都并非其申请再审所主张的转让关系。在刘生怀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其自认对己不利事实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本院对于该事实应当予以确认,即王文全并未将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刘生怀。此外,刘生怀虽然未在贾汪区青山泉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及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出具的调解意见上签字,但该调解意见备注说明了刘生怀未签字原因为烧树补偿未达成一致,当时参与调解的村镇工作人员均见证了调解过程并对形成的意见签字确认。后经一审法院调查,也核实了该调解意见的真实性,这也佐证了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仍为王文全所有的事实。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文全已将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刘生怀,原审判决刘生怀返还涉案土地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本院违背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的沙文侠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生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