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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章子畅诉被告王能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子畅,王能榆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604号原告:章子畅,男,195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溧水开发区。被告:王能榆,男,汉族,住溧水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章子畅诉被告王能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章子畅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王能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子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章子畅负担。审判员  童清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飞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