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章子畅诉被告王能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子畅,王能榆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604号原告:章子畅,男,195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溧水开发区。被告:王能榆,男,汉族,住溧水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章子畅诉被告王能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章子畅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王能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子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章子畅负担。审判员 童清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飞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