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终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存岗与原平市段家堡乡人民政府、程拉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存岗,原平市段家堡乡人民政府,程拉安,王俊青,王长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终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存岗,男,汉族,1966年9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平市段家堡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原平市段家堡。法定代表人:武所未,该乡乡长。原审被告:程拉安,男,汉族,1965年7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古交市。原审第三人:王俊青,男,汉族,1948年10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原平市。原审第三人:王长星,北京人。上诉人王存岗因与被上诉人原平市段家堡乡人民政府、王俊青及原审被告程拉安、原审第三人王长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9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存岗向本院提出免交诉讼费申请。经本院审查,其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免交诉讼费的情形,遂向王存岗发出了催交通知,王存岗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存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如珍审判员 王菊萍审判员 车俊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橙 微信公众号“”